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我系总支委员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系总支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它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系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院党委和院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系总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系总支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为:
1、讨论和研究本单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党总支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内部管理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听取系主任或副主任通报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5、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
6、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工作;
7、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干部任用和干部教育管理工作;
8、讨论学生工作和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9、研究落实院党委和院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10、本单位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关于议题的确定:
1、系总支委员会书记根据院党委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与副书记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2、系总支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也可事先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书记和副书记协商后审定;
3、凡未经系总支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4、书记和副书记审定的议题,会前一般应与党员行政正职沟通,听取意见。
第六条 系总支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系行政 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可以列席党总支委员会有关会议。
第七条 系总支委员会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经充分讨论后集体决定。
第八条 系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第九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条 系总支委员会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系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二条 系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做出决定。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十三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四条 系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奖惩和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系总支委员会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六条 系总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系总支委员会或总支书记汇报。
第十七条 系总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向全系党员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系总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在系党总支。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经济与管理系党总支
2005年11月18日